各有關單位:
根據《轉發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情況評估工作方案>的通知》(粵環辦函〔2023〕15號)有關要求,現對《清遠市清城區聲環境功能區劃》(清城府辦發〔2019〕12號)補充說明如下:
一、“交通干線邊界線”是指:城市交通干線中各級市政道路與人行道的交界線,無人行道的高架道路地面投影邊界,各級公路的邊界線,鐵路交通用地邊界線,城市軌道交通用地邊界線,內河航道的河堤護欄或堤外坡角。
二、明確交通干線兩側距離
4a類交通干線兩側距離:
?。?)將交通干線邊界線外一定距離內的區域劃分為4a類聲環境功能區,相鄰區域為1類聲環境功能區,距離為50m;相鄰區域為2類聲環境功能區,距離為35m;相鄰區域為3類聲環境功能區,距離為20m。
?。?)當臨街建筑高于三層樓房以上(含三層)時,將臨街建筑面向交通干線一側至交通干線邊界線的區域定為4a類聲環境功能區。
4b類交通干線兩側距離:
將交通干線邊界線外一定距離內的區域劃分為4b類聲環境功能區,相鄰區域為1類聲環境功能區,距離為50m;相鄰區域為2類聲環境功能區,距離為35m;相鄰區域為3類聲環境功能區,距離為20m。
三、明確城際軌道交通 (地面段) 和城市軌道交通 (地面) 停車場、車輛段和動車所、公交樞紐、公路客運站場、港口站場、高速公路服務區為4a類,鐵路干線的站場、機務段和車輛段等為4b類。
四、對于4a類聲環境功能區與4b類聲環境功能區有重疊的部分,劃分為4b類聲環境功能區。
五、本補充說明由生態環境部門負責解釋。
清遠市清城區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