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某公司安裝過程未按安全技術標準及安裝使用說明書檢查建筑起重機械案
【案情簡介】
區住建局引入第三方技術力量,委托聘請某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對全區在建項目建筑起重機械進行檢驗評定,發現某在建項目中有兩臺使用中的塔式起重機檢驗評定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某起重設備公司作為涉事塔式起重機的安裝單位,涉嫌存在未按照安全技術標準及安裝使用說明書等檢查建筑起重機械,造成檢驗評定不合格的情況,區住建局進行立案調查。
【調查與處理】
區住建局立案調查后,調取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對涉事塔式起重機的檢驗評定報告。根據報告的評定標準,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要對每臺塔式起重機進行進行100項的檢驗評定,項目分保證項目和一般項目,若保證項目全部合格,一般項目中不合格項目數不超過5項,視為合格,否則判定為不合格。
根據報告詳細檢驗評定內容,涉事的塔式起重機均存在保證項目不合格的情況,因此整體評定為不合格。
調取檢驗評定報告后,區住建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進行調查詢問,當事人承認未按照安全技術標準檢查塔式起重機,導致檢驗評定不合格的事實。調查完畢后,區住建局對依法送達違法行為通知書,充分保障當事人陳述申辯權利,當事人無異議,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以上行為,違反了《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區住建根據《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參照《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工程建設與建筑業類)(2020版)》(粵建規范〔2020〕2號)B405.29.1,定性為違法情節一般,對當事人作出責令改正,并處人民幣15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當事人已經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未提出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分析】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第十二條 安裝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按照安全技術標準及建筑起重機械性能要求,編制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并由本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二)按照安全技術標準及安裝使用說明書等檢查建筑起重機械及現場施工條件;
(三)組織安全施工技術交底并簽字確認;
(四)制定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五)將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安裝、拆卸人員名單,安裝、拆卸時間等材料報施工總承包單位和監理單位審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安裝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條第(二)、(四)、(五)項安全職責的;
(二)未按照規定建立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的;
(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規程組織安裝、拆卸作業的。
【典型意義】
建筑起重機械作為在建項目建設過程中常用的輔助設備,具有專業技術含量高、危險性較大等特點。若建筑起重機械“帶病上崗”,當出現倒塌、斷臂等情況時,重量極大的標準節、扣件等從高空墜落,極易發生群死群傷的情況,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極端惡劣的社會影響。為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及時消除安全風險隱患,結合建筑起重機械專業技術性高的特點,區住建局通過定期不定期委托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進行轄區在建項目的起重機械全面排查,使用定量的方法科學地評定起重機械的質量,為建筑起重機械的監管提供科學、客觀的依據。
安全生產重于泰山。消除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風險隱患,確保在建項目的質量、安全處于受控狀態,一直以來都是區住建局的主要目標和首要任務。區住建局將繼續加強對建筑起重機械的監管力度,并歡迎社會各界監督,積極反映相關線索,共同營造良好的安全生產環境。舉報電話:0763-3338790。